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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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解读之一:
------为什么要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文革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在短时期内所能完全解决的。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记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工作,并建立汉安保卫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关键等等。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公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分布,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政策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这两个决定,全国陆续出台了关于综合治理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查究制等一系列重要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你国现阶段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社会治巡实行综合治理有利于综合调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等一切有效手段,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心实验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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