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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科技计划负责人年龄的限制和规定

时间: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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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与美国人事管理局(OPM)、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国立卫生院(NIH)以及Lawrence Berkeley国家实验室的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专家联系,目前了解到以下情况:

    OPM称,他们有关于联邦雇员的退休年龄的规定,但对有关科技计划的负责人的年龄没有规定。但据了解,美国绝大部分从事科研的人员都是联邦雇员,应该遵循有关的年龄规定,具体如下:

    美国联邦雇员因为退休后有多种退休福利计划,所以联邦政府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像中国那样简单地一刀切,而是比较复杂及灵活。美国联邦雇员主要有两种退休福利计划联邦雇员退休制度(FERS)和公务员退休制度(CSRS)。两者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略有不同。

    FERS首先规定了一个最低退休年龄(Minimum Retirement Age,简称MRA)。如果是1948年出生,MRA是55岁;1965年之前出生则是56岁;1970年及以后则是57岁。具体参见下图:

出生年份

48

年前

48

49

50

51

52

5364

65

66

67

68

69

70

年及以后

最低退休年龄

HRA

55

552个月

554个月

556个月

558个月

5510个月

56

562个月

564个月

566个月

568个月

5610个月

57


    而CSRS则与FERS略有不同,它规定,只要参加该计划的联邦雇员符合下列退休规定之一者就可以退休后拿到全额的福利。
 􀁺55 岁退休同时至少30年工龄
 􀁺60 岁退休同时至少20年工龄
 􀁺62 岁退休同时至少5年工龄

    OSTP管理人员则称,对于科技计划人员的年龄规定和结构不详,建议我们直接与有关研究院联系。

    NIH告,该院对科技计划负责人的要求是能力,对年龄目前没有任何规定。且该院的法律专家也认为,从法律上讲,目前实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年龄方面的硬性规定,否则有歧视之嫌。

    Lawrence Berkeley国家实验室的答复基本上与NIH类似。同时,该实验室人力资源部告,无法提供有关该室的各研究项目的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

    另据我处与有关专家了解,美国很多科研计划的负责人到了一定年龄会自动退下来,原因不是年龄的硬性规定,而是因为自身能力无法满足和适应所承担项目的考核等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各类机构对于课题计划负责人年龄的限制和规定。

    一、国家实验室的情况

    根据对阿贡实验室和费米实验室的了解,这些实验室所承担课题的经费来源单位(如能源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对于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没有任何年龄方面的要求。
课题的立项过程首先是课题申请人提出立项报告(其内容与国内的立项报告大体相同),然后提交给经费来源单位组织的由相关专家

    组成的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在审议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时侧重他们在相关领域的学术地位、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但通常不把他们的年龄作为取舍的标准之一。美国人一般认为,把研究项目与研究者的年龄挂钩的做法是年龄歧视的体现,甚至有可能被指控为侵犯基本人权。

    在项目的审议过程中,课题负责人的知名度乃至他与评审委员的人际关系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评审结果。但是在美国人看来,只要评委公正无私,人际关系不但不会导致不公正结果,反而会帮助评委更好地了解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的真实情况。

    对于美国的国家实验室来说,不仅对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没有年龄限制,甚至在退休年龄上也有很大的灵活性。据了解,阿贡实验室近年来的实际最高退休年龄为74岁,这位专家学术造诣深厚、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故而深受上司和同事们的尊重。更为普遍的情况是,一些专家虽然退休了,但是在实验室中仍然保留自己的办公室并且采取弹性工作制,一直工作到他们认为可以告老还乡为止。这种与国内的反聘差不多的工作方式并不会增加太多的个人收入,工作的动力主要是这些专家不甘寂寞的心态。由此可见,尽管美国的人力资源丰富,但是仍然十分重视发挥退休专家的余热。

    二、高科技企业的情况

    据了解,美国的高科技企业(例如朗讯通信公司和雅培制药公司等),不论经费的渠道如何,对于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的年龄都没有任何限制。从经费来源看,企业承担国家研究项目的机会不多,主要研究经费来自企业本身。正因为如此,企业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那些有可能在短期内取得突破并形成规模效益的应用技术,以满足企业竞争的需要。

    这似乎无可指责。但是一些在企业中从事研究的学者指出,企业的市场利益有时与社会利益并不一致。例如,雅培制药公司对于研究人员提出的研制抗癌苗的课题就不感兴趣。这种产品一旦研制成功,其社会效益十分巨大,但经济效益难以持久(因为疫苗不需要反复使用)。有学者认为,缺乏社会利益与市场利益的平衡机制是美国经济体制(特别是企业制度)的明显弊端之一。

    在企业就职的科技人员的退休年龄也具有相当的弹性。对于身体健康、学术造诣深而且愿意继续工作的研究人员多半可以工作到65甚至70岁左右。对于一些喜欢早日颐养天年的人员来说,只要工作到一定年限(例如55岁)也可以提前退休。

    三、大学的情况

    大学的研究项目从课题来源看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来自国家(如政府部门或非盈利机构),也可以来自企业。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家实验室和企业的情况推断出大学的情况。可以想见,大学对于研究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的年龄也没有任何特殊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从美国的研究开发体制看,国家实验室一般均由大学代管。经费的下达也是通过大学间接进行的。这种体制不仅减轻了国家直接管理实验室的负担,而且促进了国家实验室与大学之间在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 

    在大学中,常见的情况是由教授担任课题负责人、由副教授、助理教授和研究生承担具体的研究工作。不少在大学就职的中国学者把这种方式称为老中青三结合,他们认为这种年龄结构非常科学合理。他们建议把老中青三结合作为处理研究队伍(例如一个研究课题组)年龄结构的一个基本原则。大学的退休年龄也具有相当的弹性。学术造诣深、工作热情高且身体健康的教授工作到70岁左右并不罕见。

    其实除了学术界之外,在美国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中也有不少高龄的政府官员,比较突出的例子是美联储的格林斯潘和国防部长拉姆斯费尔德。不以年龄画线似乎是美国人的一个思维习惯。

   四、结论

   1.在美国的研究开发体系中,对于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一般没有年龄限制。这一原则不因研究课题的性质(基础研究抑或应用研究)、研究课题的领域以及研究课题的经费来源(国家级、部委级、地方级或企业级)而变化,因而可以看成是美国人对待研究人员年龄问题的一个普遍原则。
 
   2.上述原则与美国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是一脉相承的。在美国社会中,反对把那些不可控因素作为取舍的标准是一个最基本的思维定式,例如性别因素、种族因素和宗教信仰因素等。年龄当然也是不可控因素之一。把无法通过主观努力加以克服的不可控因素作为取舍标准或者以这些不可控因素为由剥夺某些人的某种权利就是美国人通常所说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和年龄歧视等。在美国人的价值观中歧视与平等是背道而驰的。

   3.在美国的研究开发体制中不以年龄取人的做法在客观上对发挥中老年知识分子的余热有利。灵活的研究开发体制和退休制度为他们真正做到老有所为创造了制度环境。在科技人才最为丰富的美国,尚能如此重视发挥中老年知识分子的作用,这个问题对于人才缺乏的我国来说似乎更值得我们深思。

转贴自科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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